2019.01.23

衛福部公布「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 認定準則」草案

2019.01.23

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 認定準則草案

(20190119)

第一條(法源) 

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(整體綜合判斷原則) 

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所定標示、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、誇大,或醫療效能之認定,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、文字敘述、圖案、 符號、影像、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,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。

第三條(虛偽或誇大認定準則) 

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 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:

一、 與事實不符。

二、 無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佐證。

三、 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、種類及範圍。

四、 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 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。

第四條(例示詞句)

化粧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內容,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,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,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,不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。

第五條(涉及醫療效能判定準則)

 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 示、宣傳或廣告,表述內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,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:

一、 涉及預防、減輕、診斷或治療疾病、疾病症候群或症狀,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。

二、 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。

第六條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includes/GetFile.ashx?id=f636834864520208645